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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领域应当做好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完善财政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更多采用有力度的减税政策。即使采用政府性投资工具,也必须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硬化对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落实国有资产划转社保的措施,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三是改革地方税收体系,降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加快形成以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为主的地方政府收入体系。尽快出台房地产税制度,并且与一次性批租70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制度平稳衔接过渡。将地方政府从短期的土地增值收益中解脱出来,削弱地方政府维护房地产泡沫的动机,并增加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政策工具。四是建立“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税收权、一级举债权”体系,提高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匹配度。各级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放松中央政府对债务额度的行政性约束,发挥地方人大的约束作用,由地方人大自主决定发债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彻底打开地方政府规范融资的“正门”。完善治理体系,提高债务信息的透明度,更多发挥金融市场的约束作用。五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框架,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和财政信息的透明度。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把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融资活动全部反映在预算中。区分保运转与搞建设两个钱袋子,确保债务资金仅用于投资建设类支出。中央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行政地位优势,统计各地的财政收支规模、资产负债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财政信息透明化,向投资者提示地方债风险。六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硬约束。所谓政府破产,仅是财政的破产,而不是政府职能的破产。政府破产制度是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是对居民的惩罚,普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太会受到政府破产的影响。(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