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期确定。容积率调整但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为了调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适用《办法》的积极性,盘活存量用地开发建设,此次修订参照城市更新等相关政策,将法定图则已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贡献,并根据用地面积提出不同的贡献要求。同时,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针对的是已建成区,项目实施存在拆除成本,而《办法》针对的是空地,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此次修订适度调整了贡献比例。
对于原宗地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无偿交回不低于原宗地20%的用地面积。原宗地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应向政府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贡献的建筑面积采取累进的计算方式,即:可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的增幅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倍以下(含1倍)的部分,应当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增幅20%(含20%)的物业;增幅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倍的部分,应当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25%(含25%)的物业。
此外,《办法》明确了职责主体,细化公示环节,增设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定,增加了相关衔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