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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全流通”试点资格随公司境外上市再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一并获批的,由于所涉股份直接在香港登记,因此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
试点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股份注销申请书(附件5);
(2)非境外上市股份注销明细清单(附件6)(电子表格形式);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试点公司相关股份参与H股“全流通”的文件复印件;
(4)试点公司关于参与H股“全流通”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试点公司有关参与H股“全流通”情况的公告文件;
(6)试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试点公司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试点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时,除需提交股份注销手续所需第三至第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加盖试点公司公章的退出登记申请书(附件7)。
试点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上述材料进行预审核。预审邮箱为:xsbgfdj@chinaclear.com.cn
试点公司在申请办理上述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试点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 H 股“全流通”试点,并按证监会相关要求就获批事项向市场进行公告;
(2)获得证监会批复参与 H 股“全流通”的股份,如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况,应办理获得批复的全部股份的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获得证监会批复参与 H 股“全流通”的股份,如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况,则涉及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应继续登记在北京分公司登记系统,其他无瑕疵股份办理注销登记。
二、境外登记
由于境外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港交所的上市批准,在办理境外登记前,试点公司应按香港市场的规定,向港交所申请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并在获得港交所的批准后向市场公告。
在完成境内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后,试点公司应按香港市场要求,在香港登记过户处办理境外登记。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内投资者参与试点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