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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设立申请表(附件 1);
(3)投资者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设立申请电子文件(数据格式说明见附件 2);
(4)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附件 3);
(5)试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试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附件 4);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试点公司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投资者获得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后,可赴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办理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含有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 8)。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持有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自行前往证券公司注销该账户。本公司有权注销持有余额为零的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因投资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资料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参照 A 股证券账户资料变更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境内个人投资者参照 B 股证券账户资料变更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三、投资者开展外汇登记
境内投资者应遵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 号)的相关安排,在股份卖出前在其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
投资者在卖出股份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的,将影响其收取卖出所得的资金。
第四章 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
试点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赴香港上市前,须进行跨境转登记(包括境内注销登记/退出登记和境外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仅限境内投资者持有部分)。
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一、境内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
试点公司应在被批准参与 H 股“全流通”后,在办理境外初始登记前,在北京分公司办结股份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手续。
如试点公司的部分非境外上市股份参与 H 股“全流通”,应向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涉股份的注销登记。如试点公司的全部非境外上市股份均参与 H 股“全流通”,则应向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