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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参与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
一、境内证券公司参与业务
境内证券公司参与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 H 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深市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 H 股“全流通”相应账户。开立流程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业务开展前,境内证券公司须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申请业务权限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境外代理券商参与业务
境外代理券商参与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 H 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使用现有 B 转 H 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 H 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开展业务前,境外代理券商须完成与本公司和深证通的协议签署工作。
第三章 账户安排
一、中国结算账户
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 H 股“全流通”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境内投资者所持试点股份,以及办理与境外代理券商的证券交收。本公司在境外代理券商开立 H 股“全流通”证券交易账户,用于委托境外代理券商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
二、投资者证券账户
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委托,按本公司相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为投资者设立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作为本公司在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 H 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 B 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 H 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 H 股“全流通”证券。
试点公司在办理参与试点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注销登记或退出登记时,应接受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请为投资者设立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申请开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试点公司相关股份参与 H 股“全流通”的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