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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4月18日晚披露,上市公司与曹亮发及其配偶在4月17日已签订合约,针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丰越环保债务进行全额反担保。除了上述未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未过户的51%丰越环保股权也被视为反担保的主要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笔资产相关性较高,且都具有一定风险。未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同时承担对价支付和反担保的需求,但实际上并不可两处兼得。获得丰越环保51%股权的前提,是以完成股权转让和支付对价为前提;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融资而支付对价,则反担保能力削弱。此外,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也都提及,以丰越环保股权进行反担保,也只有在丰越环保经营情况不恶化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反担保能力等。
在二次问询函中,上证所特别强调,鉴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明确表示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需说明依然选择曹亮发作为交易对手方的原因及合理性;尤其还追问道,上市公司仅出售丰越环保51%的股权是否正是因为曹亮发偿付能力所限。针对曹亮发当前的反担保能力,上证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说明,为标的资产提供15亿元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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