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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不服法院判决!一个商标使用权引发的官司(3)

承德露露不服法院判决!一个商标使用权引发的官司(3)
2019-06-06 14:03:03 上海证券报

该案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霖霖集团及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万元;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本案赔偿金归属承德露露所有等。

有争议的“备忘录”

两家露露曾经是一家人。上世纪90年代,当时露露集团是河北承德一家大型国有企业。1996年,为开辟南方市场,该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次年,露露集团国企改制,经过资产、业务重组后,承德露露诞生并上市,汕头露露属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承德露露上市不到三年,汕头露露就发生巨额亏损。因此当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汕头露露剥离出上市公司。但是,退出上市公司后,汕头露露还拥有饮料设备,还要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同时又不能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因此承德露露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那么,承德露露是否认可备忘录的存在呢?在2018年8月10日承德露露披露的关于汕头露露诉讼的公告中,确认了前述所谓备忘录文件的存在。然而,公司相关负责人当时曾对上证报表示,该备忘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极其不平等,公司根本无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从未履行。同时,公司更没有授权汕头露露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而且所谓的备忘录在签署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德露露方面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所谓备忘录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要专门发表意见。可是,这样一个明显属于关联交易合同、需要履行审批、公告程序的事项,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其内容与公司已经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等内容相悖。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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