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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与子公司原股东的“罗生门”:不被认可的7.83亿商誉减值(3)

深大通与子公司原股东的“罗生门”:不被认可的7.83亿商誉减值(3)
2019-05-29 11:52:24 中国经济网

最终,深大通结合2019年共同确认的盈利预测、团队表现、行业情况和一季度实际业绩表现等因素,对冉十科技计提了7.83亿商誉减值。

高溢价背后的巨额补偿

事实上,冉十科技被收购时的业绩并不亮眼。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1月~4月,公司营收分别为1357.85万元、7686.18万元、7806.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78万元、1562.55万元、1856.77万元。在此背景下,深大通却给出了10.5亿元的收购估值,评估增值率高达2586.63%。

对于冉十科技原股东而言,这无疑是一场创富神话。然而,这场创富神话在4年后变了味。

深大通指出:“冉十科技原股东在对赌期之后承担以下补偿责任:一是应收账款补偿,对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补偿和担保责任(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3.77亿元);二是业绩承诺补偿,冉十科技原股东曹林芳、李勇、莫清雅应补偿金额为2178万元;三是资产减值补偿,年度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对冉十科技完成资产减值测试并对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补偿(年报商誉减值7.83亿元,最终补偿额度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

在深大通提及的上述补偿中,资产减值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业绩承诺补偿仅为217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减值测试报告还未出来,深大通仍“贴心”地提示冉十科技被计提商誉减值7.83亿元。

一位在某上市公司长期负责投资业务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并购时对方应收账款、存货等余额较大,对于这些项目,会考虑要求对方进行承诺。有可能当时被并购方应收账款、存货确实比较大,风险比较高。”

至于资产减值补偿,该人士表示:“我觉得‘资产减值损失’的内容太广了,可能对方没有考虑到这个方面。不能说‘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具体到科目,比如存货、应收账款等。商誉减值的确不应该让被并购方来承担。可能是当初对赌协议签得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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