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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称“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 被判“退一赔三”(2)

2019-04-28 09:35:1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车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就应当办理牌照及相关机动车相应手续,并符合机动车相关上路行驶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04)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整车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业内专家表示,本案中该四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的范畴,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该案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未告知车辆属性,合格证标注的厂家“山东德州金多米电动车”属于虚构,其行为构成欺诈。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所谓“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所以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不支持增加三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中国之声记者:

“本案中,?京东商家金多米公司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为机动车的属性,告知消费者车辆为电动车而非机动车,无需办理牌照即可上路。消费者购买此商家车辆也着重关注了车辆的属性以及是否需要办理牌照,车辆上路的手续办理是否方便等信息,经商家明确无需办理牌照后,才做出购买此车辆的意思表示。据此可认定,商家金多米公司在销售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才致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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