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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视觉中国风波 滥用版权碰瓷式维权涉嫌违法(2)

2019-04-16 17:35:5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启信宝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或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达1万多起,案件共涉赔偿约624万元。而这些案件涉及主体主要是视觉中国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

有网友指责视觉中国的这些维权案件为“碰瓷”式维权官司。不过,这些官司却是被法院支持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例,正是华盖创意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这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最高法认为,本案华盖创意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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