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视觉中国版权事件或构成商业欺诈 专家建议处罚至痛(7)

2019-04-15 09:59:3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诉讼对视觉中国而言也并不容易。姚兵兵说,法院审查证据的标准非常严格,比如,在其提供的授权证明中,很多都是整体打包,包里究竟是谁的作品,谁的授权,无法明确,如果被告提出抗辩说“在你之前有其他地方也使用过同类作品,作品没署名或是署名和你没关系”等,法院一般都会驳回原告诉求。

不过,在诉讼中也曾出现过以打上水印来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而这也是最被诟病的。实践中也是从这个地方开始发生混乱的,“打上水印就是他的,降低了他自己的证明标准”,姚兵兵说。

姚兵兵补充说,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对证据把握比较严格,水印决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对于没有版权却非要求版权的这种做法,黄武双建议加大监管,加强惩罚。

齐爱民说,在视觉中国并不具备对涉诉作品合法著作权的前提下,其通过施压达成合作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欺诈以及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权,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商业环境缺乏诚信

为什么会发生没有版权却又堂而皇之要求版权这种事情?

“这与我们的商业环境有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缺乏诚信的问题。”李明德说,对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大家都很好理解,但是对于无形财产权利,却不能作出同样理解。

比如,所谓的权利方发了律师函,为什么不去问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这说明,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于比较模糊、混沌的状态。”李明德说。

齐爱民认为,被诉侵权人往往因为知识产权专业性不强、举证困难、畏惧诉讼风险等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息讼,无形中助长了视觉中国“钓鱼维权”的不正之风。

李明德说,当有人以权利人身份索赔时,应该要求他提供权利证据,比如,追问这个照片的作者是谁?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个照片转让给他,许可给他?一般假权利人就会在这个过程中退缩。剩下极少数假权利人继续主张“权利”的,受害者可以从商业欺诈角度去解决问题,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其将受到严厉处罚,“就是要让他感觉到痛”。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