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上市公司金正大屡踩环保红线 隐匿不报涉嫌违规(3)

2019-04-11 16:27:3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两个多月后,2018年7月19日,瓮安县环保局又一次对贵州金正大进行了环保处罚。瓮环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6日,“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后,瓮安县环保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贵州金正大存在“磷酸分厂萃取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萃取槽间歇启运搅拌过程中部分含氮氧化物尾气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瓮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贵州金正大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贵州金正大多次登上环境污染黑名单,数次被当地政府约谈,环保部门督察整改、处罚。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1月23日,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的《瓮安县第一时间处理中央生态环保“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的金正大公司污染信访投诉案件》一文显示,11月22日,瓮安县接到中央生态环保“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的金正大化工厂排放废气导致村民果园受损的信访投诉案件。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军带领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农工局、银盏镇等单位赶赴现场核查处理。文章称,立即邀请省农科院果蔬专家到果园对土壤、树枝、树叶采样化验,待化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向果园场主反馈化验结果,若确因系污染造成的损失,县环保局要责令金正大公司予以赔偿。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第三期活动简报》一文称,贵州金正大于2017年4月份检查中被发现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氨氮浓度处于超标状态。黔南州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停产限产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并实施停产整治。为使企业彻底整改到位,2017年6月,黔南州环保局决定将贵州金正大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超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经正式完成移交,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进行查办。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