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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正大
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
无独有偶,金正大2011年8月26日在贵州瓮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金正大”)同样也因环境污染问题屡遭处罚,甚至还登上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的黑名单。
今年1月10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重磅!贵州环保问题问责干部120人,21名厅级51名县处级》一文显示,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贵州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截至目前,根据查明事实,对120名责任人员(厅级干部21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8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11个典型案例中,“关于黔南州瓮安河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位列第七,通报内容为:瓮安县未完成瓮安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瓮安县政府对瓮安河总磷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并在此情况下仍招商引资建设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大型磷化工项目,加之监管不力,导致未批先建、厂区渗漏和总磷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黔南州委常委、瓮安县委书记张文强进行诫勉谈话;对瓮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桂林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责成瓮安县委、县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记者注意到,贵州金正大2018年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到环保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8年5月2日,瓮安县环保局作出的瓮环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11日、3月22日瓮安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发现贵州金正大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将磷石膏销售给村民进行处置,村民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将磷石膏堆放于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场所;二是在后期调查中发现多处堆放磷石膏情况,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三是将磷石膏以1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多个个体经营者,并按距离远近以补贴运费的方式给付购买方30元至39元的运费补贴(含税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瓮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贵州金正大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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