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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一份由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领衔、国内另外四名知名刑法学专家参加论证,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刘扬武涉嫌合同诈骗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结论为“椰风集团在与前程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刘扬武并不具备非法占有前程公司相关款项的目的,而且其不具有虚假的意思说明行为”“椰风集团与前程公司纠纷的性质只属于合同纠纷,刘扬武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2013年9月30日,沧州市中院作出裁定,以椰风集团等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租赁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两个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驳回前程公司的起诉。
椰风集团法务负责人李志超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沧州市中院这一裁定,是在案件未经实体审理,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并且在椰风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尚未处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椰风集团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大量证明合同内容真实、实际履行的证据材料。李志超称,河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未传唤双方当事人调查询问,亦未对椰风集团提供的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河北省高院终审裁定书载明:“如公安机关认为不涉及经济犯罪不予立案侦查,当事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2014年1月7日,沧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椰风集团总裁刘扬武立案侦查,立案事实理由为:刘扬武以无法实现担保抵押权的椰风淄博公司土地为抵押,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后逃匿,造成前程公司损失6490万元。
沧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26日对刘扬武刑事拘留并进行网上追逃,并随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了椰风集团大量财产。
据了解,沧州市公安局立案后,对椰风集团在海口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多家公司印章及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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