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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欺诈发债遭索赔 律师称中介可列为共同被告(2)

2019-02-12 11:46: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此外,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洋建设已构成了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69条的规定,凡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购买“15五洋债”以及“15五洋债02”并且截至2016年12月27日仍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均可向五洋建设以及相关中介方提起索赔诉讼。”王智斌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需要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基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债券而提起的索赔诉讼,要求赔偿债券价格波动而造成的部分损失,该诉讼与债券未能兑付而引发的违约诉讼,是并行的关系。换言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基于欺诈发行而要求五洋建设及相关中介方赔偿损失,也可以同时要求完全五洋建设兑付债务,两者并行不悖、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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