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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欺诈发债遭索赔 律师称中介可列为共同被告

2019-02-12 11:46: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有投资者在咨询五洋债索赔的相关事项,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我们认为,目前来看,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债券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投资者可以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索赔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后续券商也被处罚,也可以将其列为索赔诉讼的共同被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2月11日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证监会此前曾针对五洋建设及21名责任人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来看,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通过以上方式,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2015年7月份,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多于9359.68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4亿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15年7月份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份和2015年9月份,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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