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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纠纷案历时三年多 作家怒怼苹果终胜诉(3)

2019-01-23 17:54: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苹果公司到底是否该为第三方程序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责呢?法院认为,这需要考虑苹果公司作为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者,其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苹果iOS操作系统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操作系统,苹果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

根据协议,苹果公司不仅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文档、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等内容和服务,还要求开发商开发的所有应用程序必须提交给苹果公司,并同意苹果公司酌情独自决定是否同意分销。对于获得许可发布的应用程序,苹果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政策需求来挑选,无需受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限制。

因此,苹果公司对苹果应用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应用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不同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那么,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苹果公司这种软硬件结合的闭环商业模式一直为商界津津乐道,其与消费者产生的强大黏性帮助其实现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但是,强大的控制力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责任,对供应链上出现的差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得违法所得,但权利人的损失业已造成,所以法院以涉案作品的侵权字数为基础,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苹果公司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损失数额,最终判定苹果公司应赔偿杨治(作家江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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