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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纠纷案历时三年多 作家怒怼苹果终胜诉(2)

2019-01-23 17:54: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平台是否也要担责

可能也是自知理亏,在案件审理期间,苹果应用商店删除了涉案应用程序,江南对此也予以认可,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但是,关于赔偿,被告苹果公司辩称:首先是侵权主体的认定。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实际运营者是艾通思公司。苹果公司并不实际运营,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其次,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商独自完成,被告不存在开发、上传、发布、移除行为,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被告不应为第三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

再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应以被告的获利来计算,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被告没有获利。原告拟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属于恶意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苹果公司是否是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合适。

  成也模式败也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苹果公司主张艾通思公司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经营者,艾通思公司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系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现有证据显示,其仅负责向中国地区的最终用户收取和结算相关费用,并无其他经营之责。

被告苹果公司为平台服务商,其一方面作为iTunes程序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另一方面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是涉案协议的当事人,并依据协议的约定,在App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修改,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应用程序商店所有的应用程序或者由被告自行开发,或者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开发商开发。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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