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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当“留置权”碰到共享单车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尴尬。行使留置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对方负有还钱义务之前,就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物,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为了便利,双方订立一次性合同,交纳押金,事实上是多次租赁使用关系。一般而言,咱们需要先把车还给人家,人家才有义务将押金退你。而此时,车已经不被咱们占有了,自然也就没有了“留置权”的基础。
造成如此的尴尬局面,根本问题在于法律没有一下子跟上新兴事物,也就说,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的法规没跟上。若是强行要求,运营商不能将押金存入自身账户,必须存于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者要求押金必须“每借一退”,相关纠纷显然就能得到大幅度减少。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及早为共享单车押金以及相关领域立好规矩,从根本上遏制商家在新兴领域通过法律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良行径。
(□ 舒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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