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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 房贷利息“认贷不认房”(3)

2018-12-25 09:24:39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昨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职工陈某有一位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2019年1月,陈某没有向单位报送女儿的相关信息,直到3月份才首次报送,那么,陈某的子女教育附加可以怎么扣?两种方式,一是3月发薪时补充扣除,一次性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即1000元/月×3);一种是3月发薪时只扣除当月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1000元,1月和2月的2000元在2020年陈某申请办理汇算清缴时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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