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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 房贷利息“认贷不认房”

2018-12-25 09:24:39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首套房的房贷利息到底怎么看?名下唯一的住房就能叫首套房吗?”“赡养老人的扣除,一位老人和两位老人有不同吗?”“明年1月如果没能及时提交信息,当月的专项附加扣除还能补扣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发布后,不少市民都提出了相关疑问。记者了解到,对于首套房的界定是“认贷不认房”,关键看购房当时享受的房贷利率是不是首套房贷利率,而非是否为纳税人此时名下唯一住房。

首套房怎么算?“认贷不认房”

根据规定,对于纳税人购买首套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首套房到底怎么算?这是市民们疑问较多的地方。

记者了解到,不同于楼市调控时“认房不认贷”或者“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在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上,执行的可以说是“认贷不认房”的标准,看的是所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到了首套房贷利率,而不是这套房是居民个人名下的第几套房。

举例来说,北京市民王某在2015年以“卖小买大”的方式置换了一套两居室,并申请了25年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当时“认房不认贷”的政策,由于王某名下只有这套房,因此可被认定为首套房,并享受了首套房贷利率。那么,明年1月起,王某每月享受每月1000元的房贷利息扣除。

换个情况,同样是以公积金贷款方式“卖小买大”改善居住条件的北京市民李某,但其购房时间发生在2017年的楼市“3·17新政”调控之后,按照调控后“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虽然当时李某名下只有这套房,但依然被认定为二套房,只能享受二套房贷利率。因此,明年1月起,李某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就不能享受房贷利息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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