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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行业门槛低,临时工盛行 部分企业试用农民工成省钱“妙招”(2)

2018-12-13 10:00:47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多数打工者遭遇过无故被辞

“我自己没技术经验,只有一身的力气。如果不好好干,用人单位若是找到更好的人,被辞也没办法。”陈立国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他在辽宁沈阳、大连和抚顺等地打工13年,做过安保员、操作工、搬运工等,每次用人单位说先试用几个月,他都会欣然接受。

陈立国告诉记者,为了避免被雇佣单位辞退,他会尽最大努力做好每份工作。“脏活累活我都会抢着干,单位的规章也规规矩矩地遵守。尽管如此,我还总遇到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不知道什么原因。”

《工人日报》记者在调查采访时发现,30位受访农民工中有21位遭遇过试用期被辞,其中18位无故被辞,最多的一人遭遇过5次,仅有3位被告知了辞退理由。“没完成当月生产任务不能胜任”“接送孙辈放学不适应岗位加班”“外形不好,影响顾客消费心情”……一名餐饮业打工者告诉记者,这些被辞退的理由多半牵强,“但是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有约定试用期。所以,即便是有质疑,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让陈立国等农民工误以为不违法的关键是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数在试用期被辞的农民工认为,单位只要把工钱结了就很仗义,并不违法。陈立国拿出试用协议书,上面第12条赫然写着:“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项条款让他以为试用期用不用他应该是“单位说了算”。“单位提醒我要是签字了就表示同意,以后反悔也没用。如果不签字,我可能连工作都没有了,所以当时就签了。”

事实上,记者查阅劳动合同法发现,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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