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强调,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封建国家或者私有制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利,现在收了一次钱,再收几次钱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上说不过去。目前草案后面又加上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是否减免再作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没有这句话的,现在加上这句话,那么问题就来了,会让人认为收费是应该的,至于怎么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这在逻辑上更不对。”
周敏委员也建议把草案中的“行政法规”删除。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的事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的利益重大、影响面也很广,不应由行政法规来规定。二是应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由这两部法律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六编1034条,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眼下,房产是很多家庭最为重要的资产,关于房子的事,自然小视不得。我国住宅用地的期限是70年,那么70年后房子是否仍然属于我们?这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有关系吗?到期后如何续期,会不会又要交上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