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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陆勇案之后不久的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明确: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情形也被认为是给予了一部分“救命药”代购群体豁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间。
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具有“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即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更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在上述解释中被认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而翟一平代购的欧狄沃是一种注射剂,需要在低温下保存。
据华商报报道,两位律师建议,对自救自助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品,必须设置有危害后果的条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无论是否有所获利,都不应入刑;对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金额标准,不应该适用于没有危害后果的进口真药。
上述建议也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教授的基本认同,他进一步认为,如果是销售牟利行为,需要根据销售行为的盈利程度、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情况来综合决定,即如果销售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无法保证,则可以入刑,否则可以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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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生,吴一龙对代购行为表达了担忧,“首先是很难辨别从国外代购来的药的真伪,其次作为患者个体可以去选择用药甚至是其他自救行为,但是不应该也不可以推荐给其他人,即便是没有销售行为,但是医药是特殊的行业,如果每个人都能推荐用药,岂不是人人都能当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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