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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代购“药神”:对代购药品的监管能放宽吗?

2018-08-27 17:24:0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7月24日,翟一平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

此前一年多,他一直给QQ群、微信群的病友“代购”德国抗癌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胶囊,而被称为“另一个陆勇”。

但和陆勇不同的是,根据媒体报道,翟一平本人并未服用其所代购药物,同时对于药品来源并不清楚,并且收取了一定的“提成”。

解放日报的报道提及,警方对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调查发现,有一个账户会每周两次规律地向翟一平的账户里汇款,从3万元到30万元不等,2017年6月至今累计汇款达166万元。如果按照“辛苦费”5%计算,意味着涉案金额将高达3000万元以上——目前警方已查证涉案金额已达千万级。

翟一平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据华商报报道,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药品管理法》,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而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销售假药(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就要入刑。

一名研究公共政策的匿名专家向澎湃新闻分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初衷是对药品安全加强监管,直接将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修正并不是针对(翟一平)这样的代购行为,但客观上确实导致了类似案件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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