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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海则指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个消费欺诈的概念,在标准没有出台前,如消费者被骗并造成损害,意味着消费欺诈成立。团体标准出台后,虹鳟鱼被纳入三文鱼之列,企业可以模糊地把虹鳟鱼和大西洋鲑混为一谈,相当于企业把自己的责任排除掉了,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门槛更高了。
专家 应由政府制定统一名称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教授王亚民一针见血地指出:三文鱼出现这么多争议,和不同企业的利益有关联。最好的办法是大家不要说三文鱼,而是详细标注产地和种名,防止利益争夺。由政府部门出面制定权威统一的名称,而团体标准更多是在行业内部,用以区分。他不建议用三文鱼这个名称,来绑架消费者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