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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燃煤自备电厂不能搞“一刀切”

2018-08-21 09:27:5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自备电厂也可以依托发电侧资源,在独立售电、增量配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为其他用户提供成本低廉、灵活可靠的电力、热力供应服务。”周伏秋说。

  治理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按照稳妥处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加快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规范治理,努力实现燃煤自备电厂能耗、污染排放、装机规模“三降低”和社会履责水平、安全运行水平、清洁能源消纳规模“三提高”。

“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既要坚定决心、加大力度,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稳妥,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有序的原则持续推进。”熊华文说,在治理过程中,应该坚持“疏导”为主,防止不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对象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当前,规范燃煤自备电厂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推动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有序竞争,终极目标是转为公用电厂,实行全面并轨管理。

熊华文建议,推进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在缴纳各项费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节能环保标准、维护电网安全等方面应该坚持与公用电厂同等标准管理;另一方面,自备电厂毕竟不是公用电厂,有其自身特点和利益机制,要引导发挥其创造价值的积极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可以考虑在发电小时数、参与市场交易、余电上网、电网接入决策等方面给予自主性、灵活性和便利性,以后视情况稳步推进全面并轨管理。

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是科学治理燃煤自备电厂的前提和基础。总的来看,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两大类,一是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二是项目建设违规及运行资质不齐全等。

熊华文建议,对第一类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足额收取各项费用,做到应收尽收。未来应将自备电厂缴纳各项费用等情况纳入金融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第二类问题,要尽快明确“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对手续不全项目,只要条件具备,应该按照追究责任、处理人员、办理手续、合规生产的原则,尽早实现自备电厂生产经营正常化、合法化。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坚决采取关停、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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