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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自备电厂由来已久,是企业为满足本单位生产用电、用气等能耗需求投资建设的发电厂,一般不向国家电网送电。由于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等原因,燃煤自备电厂如今面临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是化解防范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来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推动电力行业有序发展的重点任务——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燃煤电厂整治政策”。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燃煤自备电厂的良性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源头活水”
近年来,我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发电量增长迅速,2017年底全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4亿千瓦左右,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7.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我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机组要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后燃煤自备机组,使符合条件的在役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规市场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副主任熊华文认为,面对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历史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抛弃“有色眼镜”,尊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本能动力,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挥应有作用,使其成为公用电厂的有益补充。
熊华文分析说,在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消除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燃煤自备电厂至少可以在3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自备电厂具有靠近终端负荷、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时数稳定等优势,可为企业及周边居民用户提供稳定、低成本的电力和热力供应,帮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其次,燃煤自备电厂的电源机组容量一般较小,分布广泛,能灵活地承担调峰任务,更有成本优势。再次,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横跨发电侧和用电侧的重要市场主体,受传统体制机制约束较少,有条件成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