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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31房产调控补充细则出炉

2018-08-14 17:51:12    中国网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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