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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虚假宣传须严字当头

2018-08-07 17:34:08    中国质量报  参与评论()人

杨某不服,于2017年11月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食品标签是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事项,不容疏忽对待。而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如果有执行相应的标准等级,应当进行等级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退1赔10的规定。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上述案例看似与虚假宣传无关,但事实上却是一种“隐性”的虚假宣传。商家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之类广告用语,是宣称其有,而不标等级则可以理解为暗示其无(这个“无”,是指无质量问题)。当然,如果理解为暗示其有(这个“有”,是指有高等级品质),也说得过去。总之,法律规定如实标注却未标,就是有误导消费或隐藏问题的嫌疑,按规定应予以处罚。

“退1赔10”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任何商家而言,都不会是小数,轻如割肉,重至要命,就算麦当劳这样的跨国企业,恐怕也要哆嗦。不过,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目前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远没有发挥出该制度应有的作用。调查显示,近年来判决的10倍赔偿案件,原告胜诉率只有30%左右。而且,人们也没有看到过几个有影响的可称为“天价”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唬人的,而是要落实在法律实践中对不法商家形成实际的威慑。而要治理虚假宣传乱象,显然也需要更多的惩罚性赔偿案例示范。只有让这些案例呈示出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才能彰显法律威严,市场上的违法现象才会减少,整个市场才能和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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