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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细化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押金制度规定

2018-08-07 17:31:4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李广认为,要辨别合法旅行社正常收取出境保证金与非法旅行社以经营金融产品为目的收取押金的区别,不能为了惩戒金融违法行为,而干扰旅行社的正常经营行为。

李广指出,出境旅行社为了防止旅游者境外滞留,更为了防止因此而遭受使领馆的收回送签权等处罚,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约定收取保证金的做法,符合市场原则,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

“而旅行社非法收取大额押金,进行金融理财,携款潜逃或无法说明收取钱款去向,已超出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甚至构成金融诈骗,应当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惩戒。”李广说。

刘俊海同时指出,押金制度应与保证金制度一样,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的审议中,增加了对押金的管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在专家看来,这一规定对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旅游平台具有约束力,但对于线下的旅行社却难以进行有效防范。

此外,李广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虽然对押金的收取、退还设定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其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而言,其法律后果相较于金融业务动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收入,并不能给相关违法企业以实质惩戒,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押金制度应当遵循三个原则:押金的产权性质归消费者;银行作为第三方独立存管,不能让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业一旦破产,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应享有破产别除权,优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可以按照上述三个原则,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对押金制度进行细化,从而对旅游平台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旅行社在线下收取押金的行为,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押金制度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押金制度体系。”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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