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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细化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押金制度规定

2018-08-07 17:31:4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此,李广说,一些旅游企业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在提供旅游产品的同时,承诺给付客户高息,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集资”。

李广认为,旅行社这一做法是以“旅行社业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如果查实此种行为情节严重、金额较大,还涉及触犯刑法,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这种新兴的旅游金融模式,看似方便消费者,但确实有跑路的嫌疑和隐患,这也是旅行社脱实向虚的一种方式。”刘俊海说。

  开展金融服务旅游企业应具资质

李广指出,目前经营“旅游+金融”的部分旅行社从业人员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也不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经营准则,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旅行社资金链极易断裂,形成风险。

早在2016年3月,天津泳利国际旅行社就被群众举报,称其存在以会员制方式收取会费和押金并低价组织旅游等行为。为此,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曾向广大游客发布消费特别提示:对于旅行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服务成本的团费报价、明显过高的保证金数额要求、提前收取大额服务费及入会费等行为应当保持警惕。

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游客被泳利旅行社的“低价游”“会员免费出国”的噱头吸引,或是购买预付产品,或是交付押金。但就在3月6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被警方控制,众多游客的押金至今仍然无法拿回。

相比传统旅游模式,旅游金融模式对旅游企业以及消费者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旅游企业可通过套餐销售、预付款产品、押金等其他方式获得预收款,并将预收款用于投资来获取巨额收益;消费者只要将资金放置在旅行社一定期限,就可以获取利润或享受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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