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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沈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并继续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
通知称,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
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62号)。(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二、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
1.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量。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区住房用地供应量,加快供地进度和时序。(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2.增加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量。对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且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集中开展土地供后开工情况清查。属于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开工延迟的,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开发企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