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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叶燕斐提出,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保理立法中,应倾向于对债权人、保理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应持肯定态度。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专家黄琳指出,保理立法要更多接近商业实践和商业惯例;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叙做保理;保理立法中要考虑应收账款登记与质押的衔接问题、登记制度对抗效力问题、优先权排序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总经理助理贾海娜提出,传统的融资形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模式落后、制度不完善以及配套服务滞后等问题,促使了电子融资交易及服务平台的发展。这些新的电子融资交易渠道,使得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更加便捷、高效。保理立法要适应这一变化。
天津高级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浩为认为,起草保理法律规则的条件已经成熟,征求意见稿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下一步,建议商业保理专委会借鉴国外立法,对体例做进一步修改,统一法律术语;对专家和行业代表提出的意见要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整理成稿,提交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作为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