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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规定较为笼统,与保理业务高速发展和纠纷频发的现实极不适应,有必要对保理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良认为,虽然我国关于保理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尚存缺陷,突出表现在债权转让的立法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丁俊峰在书面发言中表示,虽然合同法债权转让立法对保理业务的核心法律属性和法律架构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并未回应当前金融政策的基本趋势,对发挥保理业务的信用交易功能,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的信用过度扩张则显得捉襟见肘。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角度而言,只有在合同编中专章规定符合金融监管政策要求的保理合同立法,司法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才有了规范基础。
最高法院、天津高院、上海高院以及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等分别出台了保理领域的指导意见,对于保理合同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研讨中,北京高院、天津高院、上海二中院、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的法官普遍认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面临诸多司法难点,如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保理人审慎义务认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等。
与会专家和行业代表认为,保理业务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呈现出业务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实务中,保理业务类型较为复杂,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同,影响对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保理人同时主张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的,既涉及作为应收账款基础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又涉及保理融资法律关系,而保理融资法律关系又包括债权转让关系与借款关系,债权转让关系对保理借款关系具有担保功能。与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则相比,有必要专门界定保理定义,并根据不同保理业务类型,制订对应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