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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检验报告批准人、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副站长李宗元的解释是,车子已经买回并开动,内部问题是使用所致还是厂家质量容易说不清,但外观这些指标是硬的,足以说明中车时代电动的这批汽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能销售。
在诉状中,永州宏顺诉请法院判定两被告赔偿其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各项损失及保险、租赁违约损失等共1932万余元。
怀化顺达购买的中车时代电动的新能源客车,尾部加了一块踏步板,以达到6米的长度。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先上牌后交车的“不合格产品”
法庭上,被告中车时代电动的主要答辩意见有:维修确认单中车时代电动没有存根,原告涉嫌伪造;证人是永州宏顺员工,证言可信度低;30辆汽客车已办理行驶证,说明车辆没问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所作检测不权威。
被告长沙顺达称,长沙顺达是中车时代电动的经销商,永州宏顺当时购买的这批车,是直接从株洲的中车时代电动厂家发到永州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长沙顺达董事长助理吴辉章则对澎湃新闻表示,长沙顺达的子公司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顺达”),也于2016年4月27日、28日向中车时代电动签订了购买共计270辆新能源客车的合同,与卖给永州宏顺公司的30辆车,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也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
长沙顺达质量部部长罗珍海说,中车时代电动的车送到怀化后,公司用其中6辆用作员工通勤车,该新能源汽与汽油车相比,确实节能,“但汽车质量问题一直存在,如刹车踩不死、方向盘不回转、下雨天打滑等等,2016年12月一辆车因制动问题出了交通事故,很多司机都不敢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