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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改进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规制机制。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形成统一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衔接联动平台实现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执法动态监控。二是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P2P平台非法集资属于兼具涉众性、专业性、网络性的新型金融犯罪,对案件线索的查证、行为定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追诉标准的把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犯罪,需要从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全方位地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准,可考虑在公安、检察、法院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案件办理机构,加强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三是积极推行办理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指导制度。可选择典型、疑难或新类型的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和挖掘办理这些案例背后所展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和办案理念、办案方法,采取选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准确诠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办案人员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