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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难。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P2P业务发展初期,监管政策较为宽松,对于涉案平台的违规集资行为,究竟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时常有分歧,一些案件甚至出现了“监管机关要求定、司法机关不好定”或者相反的尴尬局面。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如P2P平台所吸收资金用于归还平台运营者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债务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炒股等属个人挥霍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个人购买少量奢侈品能否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影响到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进而影响行为的定性。三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不易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通常有一个公司化团队在支撑着平台运转,一旦平台卷入非法集资,那么这种运作模式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必然导致责任比较分散,如何划定共同犯罪的范围就成为问题。
追赃难。实践中,不少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时,所吸资金要么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返利,要么被挥霍一空,要么就是被卷款“跑路”。而且要准确界定涉案赃款的范围也有难度,如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平台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合,而且被转移的赃款通常不会挂在其个人名下,就算挂在个人账户名下的财产也有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准确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将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置的最终效果。另外,还有不法分子持宁可多判几年刑也不愿退赃的心理,拒不提供赃款追缴线索,使得追赃范围有限。
预防难。近年来,P2P平台非法集资乱象丛生、形势严峻,刑事规制的预防功能并没有很好实现。究其原因:一是犯罪成本低、刑罚威慑力弱。P2P平台非法集资主要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又偏轻,最高刑期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不难想象,长期面对P2P平台所吸巨额资金的诱惑,行为人难免会有铤而走险的念头,此时刑罚的威慑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实践中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策略。对于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相关部门更为重视事后制裁和处置,而对事前、事中预防工作重视不够,这些都影响了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