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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污染:“生态炸弹”来袭

2018-06-28 09:35:19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其次,允许地方分区出台工矿污染标准。骆永明、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李保国建议,在中央认可的前提下,以省为单位,制定各自标准。根据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利用方式差异,建立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针对地球化学异常的高背景区,制定基于生物有效性和环境风险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议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的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摸清污染家底,明确污染地块责任主体。一些环保基层干部建议,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实施限期豁免和从轻处理办法,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危废偷埋及污染土地遗留问题,对于过期不报的案件,从严从重惩处。

针对污染土地主体不明问题,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了用于清除污染的“超级基金”。根据我国的污染场地现状,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经验,建立政府性污染场地修复基金,同时完善我国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税收等政策,形成污染企业、受益者为主体,政府、社会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的场地修复资金来源。

第四,修复技术以绿色可持续为主,避免出现过度修复和二次污染问题。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健民等受访专家认为,一些土壤修复不是进行污染治理,而是成了污染搬家的过程。一些没有资质、缺乏经验与责任感的企业进入市场,出现了层层转包、恶意压价、低价中标等现象。

骆永明建议,有些地方土壤修复花费较高,但修复面积有限,社会影响不佳。特别是农业土壤污染,宜采取低投入、温和的能保持土壤肥力的技术,利用功能性植物及微生物资源,使用在群众中易复制推广的技术,解决人为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此外,业内人士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山东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彦等多位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工矿污染哪些方面的信息、依托哪些渠道等依法向社会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工矿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好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各方更加重视并且参与污染治理,促进相关工作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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