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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3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况下,由于驾驶员仍然被期待随时接管汽车,如果因为驾驶员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接管汽车,最终导致侵害,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是因为生产者或者设计者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自动驾驶汽车投放市场,因而造成侵害,那么应当由生产者或者设计者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所涉及的是L4和L5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就会出现困难。如果自动驾驶汽车暂时不能作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被追责,那么是否可以考虑追究其背后的使用者、生产者或者设计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呢?这里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在于,使用者、生产者或者设计者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必须证明使用者、生产者或设计者对法益侵害的发生存在预见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只有当使用者违反了操作规程,或者生产者、设计者违反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
隐私与数据保护
为了保证安全行驶,自动驾驶汽车必须不断地收集各种数据,这些数据既包括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相关的汽车及其周围环境数据、汽车功能状态数据、汽车行驶、位置和环境数据等技术数据,也包括驾驶员或乘客的个人数据信息,如娱乐信息设置、便捷设置、导航目的地以及常用地址等,甚至包括其他无关的行人的数据。如果这些个人数据信息被企业或者个人不当利用,就可能产生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在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中,个人隐私与数据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17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自动驾驶法案》中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厂家必须制定“隐私方案”,说明其如何收集、使用、分享和存储自动驾驶汽车用户的信息。对不希望共享自己数据的用户,生产厂家应当有相应的处置方案。已经正式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定了多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