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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3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驾驶员被期望能及时响应系统请求接管车辆。因此,如果驾驶员没有响应系统请求及时接管车辆造成事故的,应当由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系统没有发出请求要求驾驶员接管车辆而发生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制造商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此外,即使系统没有发出请求,但如果驾驶员应当意识到或者已经意识到危险,也应当接管车辆,否则驾驶员应与制造商共同承担责任。
当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到L4和L5等级的时候,传统的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则可能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首先,即使人类处于驾驶的位置,其身份也不再是驾驶员而是乘客,就不需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自动驾驶汽车造成损害时,无法以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人类的责任。其次,从产品责任的角度上看,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不合理危险”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此外,《产品质量法》也为产品生产者提供了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均无法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的是参考英国的相关立法,设立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2017年2月,英国政府出台新的汽车保险法规,要求汽车强制性保险必须覆盖自动驾驶汽车,这是全球首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法案。当然,自动驾驶汽车可能会对保险制度产生颠覆性影响,保险产品具体如何设计,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自动驾驶的刑事归责
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法益侵害行为,我们当然可以借助现有理论如间接正犯理论来说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但如果所涉及的是过失犯罪,情况就会变得比较复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