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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陈巍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朱巍认为,目前很多诈骗犯能做到精准诈骗,针对网络平台上的用户个人信息实施精准推送,那么还需要考量的是,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相关网络平台是否保障了数据安全。
周兆成认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承担着组织、交流、管理等多项职能,相应的也承担着更多的义务。网络平台不再是单纯的商业活动经营者,不能仅仅只承担中立义务,而更多的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安全管理者双重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