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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介绍,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刘家辉认为,网络平台可以对实施诈骗的用户,采取黑名单制度。比如二手车买卖中,卖方发布的车辆信息,其实是很容易核查的,而平台显然没有去审核、或者核实不力。
周兆成认为,网络平台义务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于当事人相关资质做出必要的审核。
专家们还认为,平台是否从用户发布信息中受益是审核义务的关键,即使未受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因为平台的流量、广告效益,实际是平台间接受益。
网络平台提供付费服务需承担广告商责任
陈巍认为,还有一种要追究网络平台责任的情形是,网络平台对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提供付费服务。如果此类网络平台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了推荐、置顶等行为,就与收取广告费、发布广告的行为没有了区别,此情形下,网络平台就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平台便成为了广告的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的用户就成了广告主,网络平台就应当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