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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涉案企业达成口头价格联盟的案只有2016年公布的艾司唑仑片剂价格操纵案。该案中,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与华中制药、山东信谊有关人员在河南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房间内会面,商讨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但最终执法者还是在掌握了相关人员会议情况记录、相关文稿后,才依据《反垄断法》对价格操纵行为予以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到的“协同行为”,在过去十年里还没有被公开查处的先例。这类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业龙头企业先公开宣布涨价,然后其他竞争对手“心照不宣”地同步、同等幅度地涨价,从而实现行业利润的最大化。在日化、造纸、房地产、煤炭、钢铁、水泥、钛白粉等原材料行业、白酒行业、家电行业、天然气行业,这样的“协同行为”并不少见。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几乎每年都针对集体涨价的行业召开“反垄断告诫会”,仅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1日就对至少8个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发出不同形式的提醒告诫,但十年来对协同涨价行为仍未适用《反垄断法》查处过一例。
看上去,对“没留下”直接证据的限制价格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仍无可奈何。
具体到内存条行业涨价过快的现象,如果没有掌握直接证明相关企业存在价格操纵行为的书面证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很可能还得等待海外反垄断执法或诉讼发现更多证据,或者依靠三星、SK海力士、美光中的某一家率先主动“自首”,争取免罚或从轻处罚,如果三家半导体巨头确实在过去两年里操纵了DRAM内存条价格的话。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今年4月实现了合并,但是三部委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不统一问题仍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