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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法益权衡
仅看“好厨师”和“五八到家”两案,似乎依据“实质审查原则”即可有效处理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劳动关系确认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所具备的四项要素却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证据形式变化,或是当事人基于认识的局限不知道应当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或是法院在面对新的证据时需要做一个全新的价值权衡,又产生了充满意义并且富有趣味的讨论。
无论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遵循“先破后立”的讨论原则,即在进行利益权衡之前,把需要比较的二者利益进行明晰。
主张对劳动关系认定采取相对宽松标准的主要理由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在2020年即将到来,共享经济领域内提供服务的人数将超过1亿人的情况下,规范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互联网平台规范秩序的引导起到积极作用。
而主张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的一方则主要从法的谦抑性出发,建议采取相对保守的审判态度,认为如果过于放宽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会造成劳动关系的泛化。一旦劳动关系认定泛化,就业市场将会充斥参差不齐的就业服务,不利于整体就业质量的保证;同时,放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容易产生对用人单位过于苛责之嫌,尤其对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兴行业,其本身即是科技催生的新产物,尚处在探索阶段,假如法律在其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对其施加高压,则容易影响甚至摧毁这类新生事物的发展。而这类载体作为未来承载就业人口新的增长点,一旦初期探索发展受到抑制,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社会整体推进。
应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
究竟采纳何种观点更为合理呢?主要取决于,如果选择了其中一种方案,对于其产生的漏洞,是否有足够充分的办法进行填补。
如果法院在案件裁判之初就采取完全谦抑的司法态度,不创造探索的可能性,则可能把“互联网”带来的新产业扼杀在摇篮中,不但失去了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和可能,也容易丧失创新带来的社会发展新动力。
而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则比较合理和易于填补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