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把案件放在“互联网+”这个大的时代背景里,在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互联网平台从业的浪潮中,无论何种裁判结果都可能激起千层浪。在如此具体的现实压力下,法院经过审慎裁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孙某和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司法审查秉承“实质审查原则”
之后几年的时间里,关于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呈递增趋势,急速上涨。法院在确定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审查时,主要秉承“实质审查原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12号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所谓“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双方主体资格、用工管理与劳动安排、报酬、劳动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四要素,核心指向了“人身隶属性”。具体而言,如经由实质审查,双方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质,则应认定双方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以“好厨师”案为例,“好厨师”APP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运营,该平台可以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从业人员张某为证明其与该技术运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押金收据、工作服及背包以及其他劳动者案件一审判决书。信息技术公司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并且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公司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惩戒,按月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张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在安排的地点工作,代表公司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且张某主要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双方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与该案相反,在另外一个涉及“五八到家”平台的案件中, “五八到家”公司主要是为从业人员刘某提供信息平台,刘某通过平台获取服务信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双方没有人身或组织上的从属性,并且刘某从事的美甲业务并非“五八到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未认定刘某与“五八到家”公司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