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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彬“斡旋”未果 神龙“搬迁风波”持续发酵(4)

2018-01-25 18:07:1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在4月15日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完成工作交接的前提下,公司给予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4月15日后公司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法定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即:对于法定经济补偿金不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此情况下法定经济补偿金=N*法定经济补偿金基数+1*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工资标准(其中法定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N为依法计算的员工补偿期限)。

但《补充告知书》依旧需要员工在1月26日前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将被视为拒绝接受搬迁决定,按照“员工不同意随机构搬迁”做出妥善处理。这意味着,从1月10日正式下发通知到1月26号这一截止时间,神龙给予员工的考虑时间为17天。

“搬迁”决定违法吗?

事实上,经济补偿金并不是东风标致在京员工当前的主要诉求。“我们只想知道,这个公告是不是经过正规的公司流程做出的?”上述员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们在征集了律师的意见后,员工认为这一决定的决策过程涉嫌违法,并且公司在接下来将要实施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将涉嫌违法。

倡议书指出,搬迁东风标致品牌部的决定,更改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涉及支出金额达数千万元,影响到三个城市数百名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属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这样一个重大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做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应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但是就在1月11日的员工大会上,神龙汽车总经理苏维彬当着现场上百名东风标致员工的面,宣称此次搬迁决定是由执委会讨论做出的,而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更出乎员工们意料的是,在员工们强烈要求公司出示这份“执委会决议”,并等待长达5个多小时以后,公司最终也未能出示这份宣称存在的执委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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