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4)

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4)
2019-06-17 09:25:06 法制日报

“必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制要求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与人工智能有关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只有软硬件都符合技术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才能进入市场;二是法律上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算法公开显然会遭受一些反对。技术先进的人工智能公司和国家往往以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其算法,从而实现其保持竞争优势的目的。但对于学术界而言,要么是没有意识到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准则,要么是继续秉持传统的思维,将人工智能算法视为商业秘密。

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问题,刘德良认为,目前,有些人由于没有从人类为什么要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根本立场出发去思考,而是基于功利的思维,认为应该按照公司理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并没有看到人工智能与公司的本质区别,即公司是自然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其无法自主行为,必须借助于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其行为目标,因此,可以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实现规范公司行为的目的。而人工智能则不然,一旦赋予其独立的主体资格,那么通用型、超强人工智能或者有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自身而非人工智能所有者的利益。如此一来,必将与人类发生冲突,人类也将因此面临由主体沦落为客体的境地。

据刘德良介绍,之所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和认识偏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缺乏应有认知。实际上,目前的人工智能往往功能单一,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其工作原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能通过对一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工作原理的认知,来代替对其他类型的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的认知。有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算法设计出来后,需要用大量的数据对其进行训练,还有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自主学习,从而获得新的智能。

“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或成果的版权问题,应该首先考虑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本身是否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如果符合,其就是作品,应该受版权法保护,其权利主体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刘德良说。(记者杜晓 实习生袁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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