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3)

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3)
2019-06-17 09:25:06 法制日报

“独创性也好,原创也好,必须有一定的思想。对于人工智能而言,相同的输入内容经过软件以后再输出,如果数据库本身不更新,输出结果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人工智能的表达是具有确定性的,这也是人工智能和人的思想不能相比的地方。未来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宋健宝说。

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扬则认为,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的相关表述并不一定具有唯一性,是否将人工智能设置为主体只是法律技术的问题,在传统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解决成本过高时,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或许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公开人工智能算法

社会监督不能缺位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法院认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在前述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公司侵权案中,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犯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称,对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赋予其主体地位问题的讨论,应该从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初衷,即为何要发展人工智能的角度去考虑。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宗旨是提高生产力,使人类获得更大、更多的自由,而不是取代人类。因此,安全可控应该是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准则;不安全、不可控的人工智能不应当被发展,应该受到控制乃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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