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

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
2019-06-17 09:25:06 法制日报

近日,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推出了“个人”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很快,有知名人士在微博上表示出对人工智能版权的担忧——倘若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对此,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与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与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日前主办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法问题研讨会”,诸多业内专家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律规定尚未明晰

相关判例意义重大

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根据本案原告菲林律所的起诉,菲林律所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系法人作品;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犯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菲林律所的相关经济损失。据此,菲林律所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对此,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但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并不是菲林律所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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